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幼儿园 章程

作者:仲莉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8 阅读次数:931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幼儿园

章程

 

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党支部委员会研究、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等七章四十一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3年10月30日由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幼儿园,原白家镇中心幼儿园,1992年建制,2012年9月搬迁至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长路100号,毗邻四川大学和川大西航港实验小学,2013年被评为成都市一级幼儿园。

西航港幼儿园以“文蕴童心,卓行至远”为办园理念,以培养“有卓识、能卓立、乐卓行”的三卓儿童为育人目标,依托种植和幼儿生活教育课程,着眼幼儿终身发展,努力创设适时、适宜的生长环境,为每个幼儿有个性的发展提供一切可能。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幼儿园,英文表述为Xihanggang Kindergartenof shuangliu。园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成长路100号。

第三条  本园属于双流教育信息业务系统局下属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班级规模为15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园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徽、园歌。

园徽:

 

园徽标识寓意:

中英文结合,寓意着西航港幼儿园愿望能与国际接轨,发展成为一所国际化、现代化的田园幼儿园。LOGO图形整体来看是一只飞翔的小蜻蜓,也是“卓”字的变形;而局部来看则是数字3、无限符号与竹蜻蜓的组合。暗示着西航港幼儿园力求培养“三卓”儿童的育人目标,以及希望儿童用多元开放的眼光看世界并且憧憬着儿童的未来拥有无限的可能性。而竹蜻蜓代表着美好的童年回忆,意喻着童真,对应着“护西幼之童真”的办园目标。

幼儿园园歌:《幸福小种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卫生保健、安全后勤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园长由双流区教育局依法任命,副园长的任命按照双教函〔2015〕10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要职责:幼儿园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深入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本园的决策机构是幼儿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参与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审议幼儿园制订的重要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并在幼儿园能级范围内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评议、考核幼儿园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

(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处、总务处、安全处、党政办及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工作、后勤工作、保健安全工作、党务工作及科研工作,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双流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

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各部门提出、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幼儿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幼儿园建立年级组、科研组、领域工作室、保健组、后勤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三)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实行园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幼儿园重大决策事项,如幼儿园改革、建设与发展方针、政策,幼儿园发展规划。

2.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职称评定,评优选先等。

3.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重大事项。

4.其他事项:幼儿园办园章程,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奖金分配方案,教师住房分配、公费医疗,幼儿园基建。

5.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收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每月伙食收支情况,幼儿园保健安全工作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根据工作内容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有关规定,招收本地区范围内年满3—6周岁的儿童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幼儿的学籍。家长对此应予以遵守和配合。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本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的即为本园幼儿。

第十七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幼儿园采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照片、小故事、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制定动态的成长档案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幼儿的成长档案手册中。

第二十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幼儿园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幼儿园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三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组织并开展幼儿一日活动,积极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幼儿园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教师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治教,爱岗敬业,热爱幼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能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体教职员工爱校、爱岗、敬业、奉献的精神,进一步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不劳不得的宗旨。在此基础上差距不要拉得太大。(一年经费差距最低和最高原则上不能超过平均奖励性绩效的三分之一,具体根据绩效方案的制定为准)

(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百分之十五作为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奖励。

(三)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幼儿园通过家长会、半日活动开放日、家访、接待来访等方式向家长公开幼儿园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密切联系社区,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引领作用,为当地早期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所间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保教水平。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校舍维修维护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总务部门统一管理。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 [2022] 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章程起草小组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报双流教育信息业务系统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双流教育信息业务系统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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